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10月29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审议。对备受争议的爱心座椅和优先车厢,《条例(修订草案)》也有了不同的要求,更多体现自愿原则,而不是强制。 地铁可设立优先车厢 高峰时可优先给残疾人等有需要人士乘坐 此前的草案修改稿曾提到,“地铁可以设立优先车厢,在高峰时段优先车厢可以仅供残疾人、未成年人、女性等有需要的人士乘坐,对于乘坐优先车厢的其他乘客,地铁工作人员应当劝离。”而这一次的《条例(修订草案)》则规定,“地铁可以设立优先车厢,在高峰时段优先车厢可以优先给残疾人、未成年人、女性等有需要的人士乘坐。”更多体现了自愿原则,而不是强制性。 应当设置爱心座椅 司乘人员有权要求不让座的乘客让座 另外,为保证有需要的人士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能够得到良好照顾,《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爱心座椅,供老年人、孕妇、残疾人等有需要的乘客优先使用,其他乘客使用的,应当让座,不让座的,司乘人员有权要求其让座。” 中小学生进行非教学用途电子游戏 学校可代为保管电子设备 中小学生由于缺乏自制力,在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时,容易沉溺其中无法自拔,不仅影响学业,也对健康带来危害,许多市民要求制定相应的规范。但考虑到目前不少学校需要应用手机、平板电脑进行教学活动的客观情况,起草组对两种意见进行了平衡,在《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中、小学生在教学场所内不得进行非教学用途电子游戏活动。进行非教学用途电子游戏活动的,学校可以代为保管手机、平板电脑等相关电子设备。” 在办理户口迁入、居住证等业务前,需参与文明行为规范教育 只有持续开展市民文明素养教育培训,城市文明建设才能历久弥新,不断深化。《条例(修订草案)》还建立了新市民文明行为规范教育制度,要求新市民在办理户口迁入、居住证等户政业务前,需参与文明行为规范教育,鼓励签署文明承诺。 营业场所人员可限制不文明行为人进入相关场所 及时有效劝阻不文明行为,对于维护公共秩序,引导市民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具有重要意义。在《条例(修订草案)》中,一是赋予了公园、图书馆、博物馆、学校等公共场所安保及工作人员,对实施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的人员有进行驱离的权力。二是赋予了商场、宾馆、餐厅、银行、文体场所等营业场所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及演唱会、大型赛事等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于场所内实施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的,可以拒绝为行为人提供服务、且不退还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的权力,并且赋予场所人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限制行为人三个月至三年进入相关场所或参与相关活动的权力。 执法: 可运用人脸识别手段执法和进行约谈 为解决执法部门对违法的不文明行为人身份信息提取和确认存在困难、以及对单位和组织不履行文明促进职责缺乏监管手段等问题,《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两种执法措施。 一是运用人脸识别手段。《条例(修订草案)》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提供姓名、地址、联络电话等信息及身份证明文件的,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人脸识别系统进行人脸识别,或者按照规定通知公安部门进行现场查验。” 二是进行约谈。《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对未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大型公共活动、集会发生重大不文明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可以约谈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要求限期整改或公开道歉。 处罚: 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媒体曝光对违法行为人限制购票 为解决《文明条例》处罚难以落实的问题,进一步强化处罚的有效性、威慑力,《条例(修订草案)》参考其他省市做法,对处罚机制进行了优化,并建立了分层次、等级进行处罚的规则,增强了处罚机制的科学性。 一是加大对重点整治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对于列入重点促进清单的违法不文明行为的,相关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重点执法,增加检查频次,加大处罚力度。” 二是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媒体曝光。《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采取暴力手段拒不执行处罚决定并产生严重后果的,有关执法部门可以将其违法行为的视频资料在特定媒体上播放,直至违法行为人公开道歉,并接受相应处罚。” 三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区别对待。《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扰乱航空器、车船等公共交通秩序,被执法部门予以处罚的,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在处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向行为人提供优惠服务,或者不允许行为人通过电子方式购票。” 另外,社会服务可折抵罚款金额。《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因违法的不文明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的,可以申请参加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参加社会服务的,可以折抵相应的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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